认缴制下出资风险提示
企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5-10-28 09:38
一、 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偿还时,若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仍未足额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二、 在公司破产或清算时的加速到期责任
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无论原定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均视为立即到期。股东必须立即向公司(破产财产)缴纳全部认缴资本,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三、 对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若某股东未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出资,则构成违约,已按期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 新《公司法》下的五年实缴压力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规定了五年实缴期限。对于新公司,股东需在五年内缴足。对于存量公司,也需在过渡期内(至2027年6月30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这意味着,过去设定的几十年认缴期已不再合法,股东面临实实在在的出资压力。
建议:股东应摒弃“认缴额越高越好”的虚荣心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和自身出资能力,理性确定注册资本。同时,制定清晰的出资计划,按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个人财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