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
在这种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频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营业执照,没有它就没有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所有的创业者都要先注册营业执照,那么怎样注册营业执照呢?这是什么流程?要是有朋友不太懂的话,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金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数量、期限等。《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件应放在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地讲讲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和步骤,希望能对大家的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有所帮助。 1、将身份证原件、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村开的证明)带到当地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由工商所管理,公司由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管理)办理,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营业执照登记证》,并加盖营业执照章。 2、刻公章、法人章。 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刻章备案,并办理刻章手续。 3、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 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组织代码证部门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证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代码证窗口)填写组织代码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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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是创业的第一步,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不断壮大,在之后的发展中肯定会开拓出更多的业务范围,引进投资人,变更办公室地址等等,那么如果说发生了这些状况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营业执照上面的信息跟着变更过来,《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 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各地办理要求各不相同,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公司变更需要这些资料: 一、变更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2、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3、 法人身份证原件;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验资报告; 6、 开户许可证原件; 二、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要的资料: 1、新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 公章; 4、 法人身份证; 5、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变更股东或法人需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变更地址所需准备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住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 3、公章;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五、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经营范围 ; 3、公章;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特殊行业的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6、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供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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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是注册公司的关键,很多初创时期的年轻人资金这一块都会很难,如果是租一个正规的办公室,肯定会花费一大笔费用,那么郑州没有地址可以注册公司吗?都有那些解决的方法,下面针对这些问题,跟着百特财务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政策的不断开放,现在注册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了,注册公司地址这一块也有所改变,如果说没有注册公司地址,我们可以有那些方法解决,首先是住宅、商住两用、集体办公室、虚拟地址(众创园)等等,这些都是很正确的选择,每个创业着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住宅办公 适合的行业不一样,经常接待客户的话肯定是有弊端的。 商住两用的地址也是适合那些独立工作室,高级定制这种,既可以自己生活,也可以接待客户,两全其美。 虚拟地址,现在每个城市都会有一些众创园,我们可以前期入驻,等到公司规模大一点再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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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创业者对公司的类型都不是完全的了解,特别是后期对于公司的发展有那些优势,是不是适合现在以及以后的发展都不太清楚,现在百特财务小编给大家总结了注册公司的全部类型,大家可以对号入座,根据类型的详细解释看是否适合自己的公司。 1、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很多人分不清是怎么回事,其实这两个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前的叫法,有限公司是现在简化了的叫法,这种公司类型都是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人数最少1个,最多50个。 2、有限合伙企业 这种类型的不叫公司,是一个组织,股权架构中没有法人代表一说,只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公司股东人数最少2人最多50人。 3、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类型的公司是股份制的,股东人数突破了50人上线,可以达到100人,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4、集团公司 有一个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构成,其中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资产要在3千万以上。 5、分公司 分公司是一家公司设立的办事处,所以分公司注册时是需要有一个新的负责人而不是法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跟总公司一模一样,并且和总公司是一套财务体现。 6、子公司 子公司是一家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可以是全资控股也可以是占一部分股份,法人和股东都可以是原公司以外的人,相当于是一家新公司了,实行的是两套财务体系,分别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外资公司 只要股东有非大陆籍人都是外资公司,比如有香港、澳门人在,也称为外资公司。 外资公司分两种:外资和中外合资。 外资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外国人,没有大陆籍人士存在。 中外合资是股东中有大陆人和外国籍人士同时存在,在注册时就要求股东中至少要有一家大陆机构存在,所以如果一个外籍人士和大陆籍人一起注册公司,就一定要先让大陆籍人注册一家内资公司,然后在用内资公司作为股东入股要注册的中外合资公司才行。 以上就是百特财务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注册的全部类型,我们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类型,如果您还有那些不懂的地方,可以详细咨询百特财务,百特财务温馨提示,如果选择代理公司做账报税,一定要选择正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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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整个过程中,公司股权会因各种事宜而不断变更,如有新股东的加入,旧股东的退出,公司股权转让等等,公司股权变动会带给新老股东的双赢还是当事人的痛苦?其中的道理就涉及股权变动时的安排技巧和策略。 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定要熟知股权变动过程中的财务安排技巧。公司的股权变动可分为两点: 1、增资扩股。 2、转让股权;引进新股东。 转让出资应符合以下三个程序: 1、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三个步骤有任何一步出现一点差错,都有可能会埋下纷争的隐患。财务方面,新股东购买股权,应当对其进行尽职调查,看被购买的公司是否存在潜在的财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其中如果有的股东在出资不到位时,可以将自己享有的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其二就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但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着差异: 1、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就是对公司股权外部的转让行为,除变更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外,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2、公司股权内部转股行为:出资股东之间依法内部相互转让出资额,就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股行为,可跟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出资证明书等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今后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就可以作为法律准据。 关于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上的规定相当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那么,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些哪些事项呢?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